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院)法定名称为中国易经学会、北京大易人和文化研究院
第二条 本会(院)是由从事周易研究、教学工作的专家学者,以及具备一定周易学术研究水平的各界人事自愿组成,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地方性社会学术组织。
第三条 本会(院)的宗旨是: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国学文化事业的不断发展,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本会(院)的业务范围
(一) 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
(二) 搜集、整理有关周易研究的书刊和文献资料,及时了解、收存国内外易学学术信息和研究成果;
(三) 组织行业学术讨论会、报告会、论坛沙龙等学术活动,开展与国内外易学界的学术交流;
(四) 组织举办各类专业学习班,普及国学知识,引导广大易学爱好者正确进行易学研究;
(五) 编辑出版易学研究成果论文集和相关书刊;
(六) 利用易学哲理、管理与决策理念,为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服务;
第三章 研究员
第五条 本会(院)的会员种类为个人研究员。
第六条 申请加入本会(院)的成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拥护本会(院)的章程。
(二) 自愿加入本会;
(三) 在本会(院)的业务领域内取得了一定成果或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七条 成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有两名理事推荐;
(三)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八条 研究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本会(院)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院)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院)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研究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院)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院)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院)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条 研究员退会(院)应书面上报理事会,并交回研究员证。研究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院)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 研究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核实,将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本会(院)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研究员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研究员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研究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议设立办事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院)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会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六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本会(院)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并经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能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并经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院)会长或秘书长应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院)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会员收费。
第二十九条 本会(院)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院)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院)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院)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款、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会(院)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机构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院)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院)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院)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院)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院)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成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有理事会提出终止建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院)终止建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单位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院)终止前,须在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院)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院)终止后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和本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国易经学会、北京大易人和文化研究院。